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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业板改革后参与交易 重签书面风险揭示

时间:2023-03-13   来源:深圳证监局

前序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自2020年4月28日起施行。《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普通投资者,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案例

2020年10月,某投资者欲通过某证券公司交易软件委托买入某创业板股票,委托下单时系统却提示“无此交易权限”。投资者对于无法买入该股票表示不满,认为其此前已经开通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证券公司无权对其账户交易权限进行限制,遂致电该证券公司的客服热线反映问题。

证券公司工作人员在接到来电后,对该投资者账户进行了核查,发现该投资者曾在2018年开通了创业板股票交易权限,但在2020年4月28日后未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此次该投资者要购买的是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因此无法委托下单。经证券公司工作人员耐心解释,投资者表示理解,并根据工作人员指引重新签署了《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提示

1.根据《实施办法》第七条,普通投资者首次参与创业板交易的,证券公司应当要求其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可以以纸面或电子方式签署。

2.根据《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办法(2020年修订)>的通知》第二点要求,《实施办法》施行前已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普通投资者不适用《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但首次参与按照注册制相关法律法规发行上市的创业板股票、存托凭证申购、交易的,应当以纸面或电子方式重新签署《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3.证券公司应及时组织创业板改革前开通创业板交易权限的存量投资者熟悉创业板改革新规,并重新签署新版《创业板投资风险揭示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