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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字货币与反洗钱问题思考

时间:2021-06-25

数字货币是数字时代的产物,自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私人数字货币产生以来,点对点去中心化、全匿名、全网记账等一系列货币金融领域的新技术、新实践层出不穷,发展迅猛。自2019年Facebook提出发行超主权货币Libra为时间节点,各国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区块链技术的典型应用数字货币可能带来的风险。在此背景下,各国、各机构都在争夺新时代数字货币“发币权”的战略高地。数字货币“点对点”的交易机制催生大量游离于现有体系的交易主体,去中心化的数字货币区别于依附于国家主权的信用货币,实质上依赖于网络用户的信任,二者的信用来源不同,信用体系不同,也就注定了数字货币从诞生那天起就会与传统的反洗钱工作产生矛盾。

数字货币类型

根据数字货币发行主体不同,其技术创新带来的反洗钱问题也各不相同。从这一点出发,在反洗钱领域可以将数字货币分为去中心化匿名的私人数字货币、法定数字货币、全球稳定币三类。

(一) 比特币

截至2020年2月,多达5096种的数字货币在20445个交易平台上进行交易,市值超过2805亿美元,全球每天交易金额超过134亿美元。2021年更是突破了单枚6万美元,按市值计,比特币是目前最大的区块链网络,具有绝对的垄断地位。由于私人数字货币具有虚拟资产的特性,又逐渐获得了市场的认可,有了相对稳定的价值,越来越多的人开始使用它,并将其作为规避金融监管或者避税的工具。

以比特币为代表的私人数字货币天然具有匿名、无监管、国际范围内支付兑换等特点,对从事黑市交易与洗钱活动有着天然优势,比较典型的就是发生在美国的黑市买卖洗钱案“丝绸之路”。“丝绸之路”是一个利用Tor(洋葱路由器的简称)来运作的地下毒品、武器黑市交易网站。买家在丝绸之路上可免费注册,卖家必须购买新的账户,并采用比特币作为交易媒介,汇率则和美元挂钩。在2011年2月至2013年7月,该网站的交易额达到12亿多美元,而且由于其背后的账户无法对应个人,给反洗钱追踪带来很大的困难。这也意味着传统的反洗钱监管网络在私人数字货币网络中,难以发挥其原有效用。

(二)DCEP—我国法定数字货币

我国的数字货币项目叫作DCEP(Digital Currency Electronic Payment),由中国人民银行发行,指定运营机构参与运营并向公众兑换,与现有银行账户体系可以兼容。央行数字货币延续了“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二元体系,即中国人民银行先把数字货币兑换给银行或者其他运营机构,再由这些机构兑换给公众,不预设技术路线,不改变现在的货币投放路径和体系,实现现金的数字化,从而替代一部分现金M0(流通中的现金)。因此我们可以说,法定数字货币是数字化现金,除存在形态外,法定数字货币DCEP与既有的法定货币相同。

DCEP的反洗钱焦点集中于冷钱包技术的“双离线支付”功能。在保持实时联网状态下,数字货币和传统银行的电子支付或者是电子银行类似,属于传统账户体系,面临传统银行反洗钱相同的风险,DCEP定位为替代M0,其目的是照顾部分难以实现网络覆盖地区,以及在缺乏相应支付网络支持的境外进行交易,DCEP本身设计上推出了“双离线支付”功能。易言之,如果两台手机在获取DCEP后脱离现有的网络,依然可以通过NFC(短距离使用电场进行信息传递的支付技术)进行法定数字货币的转移,而且只要这些手机永远不接入现有网络,机器之间的数字货币转移便永远脱离现有的金融监管机制。这使得构建于工业时代的纸钞结算体系虚置,传统意义上基于金融机构中心结算的反洗钱策略完全受到了降维打击。

(三)Diem—全球稳定币

为了解决数字货币币值不稳定、监管困难的问题,一些大型数字平台试图开发锚定特定资产的稳定币,并使其成为自身平台生态的一部分。稳定币是一种数字价值单位,并非任何特定货币(或一篮子货币)的一种形式,其依赖于一套稳定机制,旨在将其价格波动最小化的货币。金融稳定理事会(2020)将稳定币解释为一种数字货币,其目的是保持相对于特定资产或资产池或一篮子资产的稳定价值。回到关于稳定币的论述,根据Bech和Garratt(2017)所绘制的“货币之花”,稳定币、私人数字货币(以比特币为代表)具有同域性:稳定币具有数字化属性,可以点对点交换,并且由非中央银行发行。同时,在支付过程中,稳定币的有效性通过代币验证而非基于账户,因此支付过程中并不需要验证交易相对方的身份。2019年,Facebook走在最前沿,发布了稳定币Libra(现已更名为Diem)白皮书的第一版,宣称要开发基于一篮子货币的稳定币。

全球稳定币介于去中心化匿名数字货币与法定数字货币之间,因此其反洗钱风险兼具二者,并且其往往依托于跨国集团主体,Diem白皮书设想建立一套新的跨银行、跨边境、跨国家的数字货币虚拟账户交易体系,从而在实质上连接各个国家的金融系统。其相比于法定数字货币存在跨境监管难题,相较于私人数字货币存在发行主体滥用发行权力,使得洗钱行为更加难以被察觉。 

数字货币的洗钱探索

数字货币被用于洗钱的风险包括技术和法律两方面风险。因此洗钱视角下的数字货币管理,需要明确两个方面的问题。首先,数字货币,本质上并未改变资金流转的“外在模式”。不论是疑似电信诈骗、网络赌博、非法集资等等,总体外在的资金模式仍是有规律可循。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仍然体现为对资金流的追踪,并结合客户身份、行为的定位,做进一步的判断后,进行上报或排除。不同点在于,这中间因为货币形态的变化,而导致的后台数据表中对应字段的增加和改变。例如数字货币形态下的钱包地址、钱包标识、钱包合约包、来源币、去向币的标识位等,表字段的口径以及相应表与表之间的关联映射规则变化等等,需要基于“数字货币”重新定义和划分。

其次,按照“双层运营”的结构,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义务主体,可疑交易的监测、分析与上报,仍是以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主体方”。资金流向的追踪、复盘、客户主体身份辨识、交易甄别、分析、上报、排除等一系列动作,“起点”仍是定位于“金融机构”。 

1、资金交易甄别

因为数字货币的发行主体是央行,“央行数字货币系统”用于产生和发行数字货币并对其进行“权属登记”。

如果将现有的可疑交易监测上报流程进行拆分,即央行作为“根节点”,并以“独立运营”模式,进行可疑交易模式的首次定位,并下发信息至金融机构。在此基础上,作为“子节点”的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再进行可疑交易协查和加强尽职调查,对最终可以确认的形成重点可疑交易报告,由子节点、即商业银行这个层级进行上报处理。

上述处理方式的好处在于,一方面可以有效解决金融机构间数据壁垒导致的交易无法横向透视问题,另一方面也强化了数字货币在交易过程当中的洗钱风险防范和管理。

此外,从“时间”维度来看,如前文所述,由于数字货币的周转速度快,现实中还可能存在,一方面因为资金流转速度快,另一方面人工对可疑交易甄别分析滞后,而导致对风险的预防出现滞后性现象。通过将可疑交易监测、分析、上报等流程进行细分,也可以有效规避可疑交易环节处理时间滞后的问题。毕竟央行在对于客户交易的视角方面,借助技术的力量,覆盖的广度和范围要大于单一金融机构自身。 

2、客户尽职调查

不论央行数字货币是基于账户的“紧耦合”、还是基于数字钱包APP的“松耦合”,回归客户身份的“本源”,按照央行3月31日发布的《金融机构客户尽职调查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在标准化的客户基础身份信息之上,结合内外部的多维度身份信息,如何进行相对有效的身份验证与识别,仍是值得探索的领域。客户尽职调查,不论身份的“验证方式”如何改变,支持信息“可验证的渠道”如果没有实质性发生改变,并不能让客户尽职调查的有效性得以最终改善。

以个人客户为例,现有的基于“联网核查”+“手机号码实名制”的验证方式,如果在数字货币交易监测过程中,没有在上述验证方式的基础上,拓展对于个人社保信息、纳税信息、生物特征识别信息等等多渠道的验证,对身份信息的验证强度仍然相对有限。

数字货币基于钱包、或者基于账户,对用户身份信息的获取和验证,仍是基于现有渠道展开的客户信息采集,底层的客户身份基础信息内容未发生实质性的改变。

在基于“央行-商业银行”构建的双层数字货币交易监测分析的前提下,本身交易数据的广度与深度要比“商业银行”单一层级要大。交易维度的数据,也是客户身份数据的有益补充。从商业银行进行二次可疑交易复核或加强尽调的场景出发,央行主导的、串联起多机构的、以客户为中心的交易数据的下发,将是落地高风险客户尽职调查与后续管理的有效突破。

数字货币是新生事物,数字货币的形态虽然不同于传统货币,“央行-商业银行”双层运营架构也确实会带来一些新的挑战,但数字货币的应用场景、使用对象、支付功能与传统货币并没有不同。

工具或渠道的变化,本身并不能带来事情的本质发生变化。洗钱风险属于客观存在,源于上游犯罪是客观存在的。如何防范新的工具或者渠道被不法分子加以利用,需要在初始设计时,赋予既定的指令和目标,让其充分发挥功效。

数字货币的法律框架、监管要求、交易规则等仍在持续发展当中,以“三大核心业务”和“四大支柱要素”为核心的洗钱风险管理方法论依然适用于数字货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