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0日,银保监会就《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提出实行分类管理,区分公募和私募理财产品;规范产品运作,实行净值化管理;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控制杠杆。同时,央行发布《关于进一步明确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
点评:银行理财监管办法与“资管新规”充分衔接,在过渡期安排方面,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2020年底),银行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理财业务整改计划。设定单只理财产品销售起点,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单只私募理财产品销售起点与“资管新规”保持一致。延续对理财产品单独管理、单独建账、单独核算的“三单”要求,以及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投资的限额和集中度管理规定,要求理财产品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需要期限匹配。
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去通道、去套嵌、控制杠杆水平、禁止期限错配等基本原则一脉相承,而在具体细节和操作方面表明监管层在态度上实现了从严监管向力保资管业务平稳过渡的微调。主要内容:
①将单只公募理财产品的销售起点由目前的5万元降至1万元。2017年以来,随着监管持续加大力度,理财业务已开始向有序调整,截至2017年底,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2.17万亿元,到2018年6月末,银行非保本型理财产品余额为21万亿元,环比5月末下降1.18万亿元,同业理财规模和占比也持续下降。此项规定降低了理财产品购买门槛,有助于提高理财在投资者资产配置中的相对吸引力,扩大银行理财客户范围、吸引资金流入理财资金池,缓解商业银行的负债端压力。
②在过渡期结束后,对于因特殊原因而难以回表的存量非标债权资产,以及未到期的存量股权类资产,经报监管部门同意,商业银行可以采取适当安排,稳妥有序处理。
③此次《办法》未按每年三分之一进行硬性规定,而是允许银行结合自身实际情况,按照自主有序方式制定本行理财业务整改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经董事长签批后,报监管部门认可。自主设定整改计划给与银行更高的灵活度和自主性,减轻其短期压降非标规模的压力。
④在净值管理方面,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理财产品采用摊余成本计量。在过渡期内,部分理财可以参照货币基金“摊余成本+影子定价”方法进行估值,这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商业银行发行理财产品的困境。
央行发布的《通知》和证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表明监管层在信用持续收缩的背景下,金融去杠杆态度有所缓和,在确保资管业务平稳过渡的同时,保障表外融资顺利返回表内。主要内容:
①公募资产管理产品除主要投资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和上市交易的股票,还可以适当投资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期限匹配、限额管理、信息披露等管要求,受限于理财期限偏短,预计会出现非标久期缩短的情况。此项规定有助于引导市场预期,缓解当前的悲观情绪。
②资管新规过渡期内,可发行老产品投资新资产。投向是可以的,但要优先满足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建设项目,以及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此外,仍强调老产品整体规模要控制,要控制在4月27号发布指导意见的当时的产品整体规模以内,且新投资的资产到期日应控制在2020年底之前。此项规定有助于缓解实体企业的资金流压力,降低信用违约爆发的可能性。
③允许符合条件的封闭式及定开产品用成本摊余法计量。过渡期内,对于封闭期在半年以上的定期开放式资产管理产品,投资以收取合同现金流量为目的并持有到期的债券,可使用摊余成本计量,但前置条件是定期开放式产品持有资产组合的久期不得长于封闭期的1.5倍。摊余成本法计价资管产品的投资者其最大特征在于低风险偏好性,一旦产品改为市值化计价,资管机构不得不面临大量的产品赎回,对比其他各类资管产品,银行理财不仅规模庞大而且还是其他产品的主要资金来源。此项规定将大大缓解商业银行在过渡期内负债流失压力。
④对于通过各种措施确实难以消化、需要回表的存量非标准化债权类资产,在宏观审慎评估(MPA)考核时,合理调整有关参数,发挥其逆周期调节作用,支持符合条件的表外资产回表。对于非标回表带来资本充足率下行压力的,支持商业银行发行二级资本债缓解资本压力。
理财新规与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去通道、去套嵌、控制杠杆水平、禁止期限错配等基本原则一脉相承,在规范资金池运作,防范“影子银行”风险、加强集中度管理防控流动性风险、加强信息披露等其他方面细化了银行理财的具体操作,有助于缓解现阶段理财规模的快速下滑。在宏观层面,有助于稳定社融增速,缓和经济下滑压力,改善实体经济尤其是国家重点领域和重大工程项目与中小微企业融资需求。对债券市场的影响,三季度债券收益率下行空间主要取决于经济数据下行幅度,宽信用有助于修复市场对信用违约的悲观预期,对信用债尤其是低等级信用债短期会有带动,有利于修复信用债利差不断走阔的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