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6日,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委托贷款管理办法》,明确委托贷款资金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证监会表示,该办法填补了监管制度空白,防止资金脱实向虚。
点评:明确委托贷款的业务定位和各方当事人职责。《办法》明确委托贷款业务是商业银行的委托代理业务,商业银行作为受托人,按照权责利匹配原则提供服务,不得代委托人确定借款人,不得参与贷款决策,不得提供各种形式担保;委托人应自行确定委托贷款的借款人,对借款人资质、贷款项目等进行审查,并承担委托贷款的信用风险。此项规定是为了强调银行的职责仅是接受委托,收取代理手续费,不发挥中介职能,不承担信用风险,旨在使委托贷款业务回归本源。
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办法》对委托贷款资金来源提出合法合规性要求,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受托管理的他人资金、银行的授信资金、具有特定用途的各类专项基金、其他债务性资金和无法证明来源的资金等发放委托贷款。此项规定限制了通过委托贷款实施监管套利的行为,禁止资管产品以多层嵌套的方式,以短期化、刚兑化的资金投向不透明、期限长和流动性差的非标产品,券商、基金子公司资管计划等非标通道难以为继。
规范委托贷款的资金用途。《办法》体现了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总体要求,明确规定委托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资金不得用于生产、经营或投资国家禁止的领域和用途,不得从事债券、期货、金融衍生品、资产管理产品等投资,不得作为注册资本金、注册验资,不得用于股本权益性投资或增资扩股等。此项规定是严格限制委托资金投向地方政府融资平台、房地产领域。去年9月新增的委托贷款和信托贷款共近3200亿元,其投向主要就是房地产行业,本次《办法》明确表示资金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国家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毫无疑问房地产是目前国家宏观调控的重点领域。
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文《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的通知(银发[2017]302号)》,规范债券市场参与者债券交易业务。
点评:限制债券回购的杠杆,规定债券正回购资金余额或逆回购资金余额的上限。
1、存款类金融机构(不含开发性银行与政策性银行)自营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净资产80%。之前是对银行线上同业拆借的限制,此次是全新的监管要求,根据银行上市公司最新的第三季报来看,国有银行和股份制银行面临的压力不大,超标的主要是中小银行,而一年的过渡期也足以调整。
2、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金融机构不得超过其上月末净资产120%。保险公司自营不得超过其上季度末总资产20%。
3、公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以公开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公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40%。其中,封闭运作基金和避险策略基金不得超过100%。此项规定进一步细化银行理财和公募基金参与回购杠杆的限制。
4、私募性质的非法人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向私人银行客户、高资产净值客户和合格机构客户非公开发行的理财产品,资金信托计划,证券、基金、期货公司及其子公司发行的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保险资产管理产品等不得超过其上一日净资产100%。此项规定界定了私募类产品范围。
规范债券代持业务。任何债券回购交易需要签订回购主协议,远期交易需要签订衍生品主协议。严禁通过任何形式的“抽屉协议”或通过变相交易、组合交易等方式规避内控及监管要求。除债券发行分销期间的代申购、代缴款外,其他任何形式的债券代持都被划入买断式回购里面。
债券代持简单理解为近端买断+远端回购的交易模式,原理和银行间市场的买断式回购没有实质性差异。因为代持的回购交易没有集中交易平台,没有任何监管约束,部分存在形式是口头协议或抽屉协议,杠杆也可以无限大,风险容易积累。而此次监管或禁止代持业务,变身买断式回购。
从对债市影响来看,机构主要通过期限错配的方式加杠杆,投向主要集中在中长期高收益信用债。此次杠杆收缩的过程预计会对该类品种带来一定的调整压力。信用债期限利差和等级利差面临走阔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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